租赁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要如下:1.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各自证明义务: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都有相应的证明义务。例如,出租人需要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承租人则需证明其按时支付了租金或其他约定的费用。2.对房屋使用权的争议:当纠纷涉及房屋的使用权时,通常由主张一方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如果出租人声称承租人逾期付款,则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而如果承租人主张房屋存在缺陷或不符合约定条件,也需要提供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和证据。3.对租金支付争议:在租金支付方面,通常由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如承租人)来证明已履行支付义务。例如,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方式进行证明。如果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则需承担相关举证责任。4.对房屋维修和返还的争议:对于房屋的维修问题,通常由提出维修请求的一方(如承租人)来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存在缺陷或需要维修的情况;而在房屋返还时,双方都应对房产的实际状况进行检查,并保留相关记录。若发生争议,则需由主张一方举证。5.违约责任的认定:如果任何一方提起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则需由提出该请求的一方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并且因此造成了实际损失。综上所述,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根据具体争议的内容和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通常情况下,主张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明,而对方可以通过反驳或提供反证予以辩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后的总修缮费用中,属于因小型日常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支付,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合同约定;不能由承租人支付的,由出租人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房屋被征用的,征用补偿等事宜由出租人与房屋被征用机关(单位)办理,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享有退还已付房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部分损毁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如经修复仍可使用,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全部毁损或者无法恢复的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享有退还已付房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在收回房屋后,应当将该房屋的合理使用费从押金中支付;未支付部分,返还给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百七十条:当事人对租赁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房产实际状况等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实地检查、拍照记录、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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