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款回收困难:中介责任几何?
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05-05
在房地产交易中,当买方出现尾款回收困难时,中介机构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这种责任并非绝对,而是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买方因经济原因无法支付尾款,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中介机构作为介绍人或代理人,其主要职责是促成交易,并不承担买方付款的直接责任。然而,如果中介机构在介绍买家时存在欺诈行为,或与买方串通,恶意逃避债务,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卖方可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买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若中介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买方存在不合格资质而发生尾款回收困难,则可能被认定为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总体而言,中介机构的责任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不存在欺诈或重大过失,中介机构通常不承担尾款回收失败的直接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房价。《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向相对人行使追偿权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买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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